
2024年8月5日,ST盛屯(曾用名:盛屯矿业(维权))发布公告称,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[2024]3号)。经查明,ST盛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公司在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期间,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时,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,导致相关定期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。
基于以上违法事实,厦门证监局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:对ST盛屯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,并处以300万元罚款;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牛彬律师表示,根据《证券法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,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,受损投资者有权依法要求赔偿。ST盛屯已收到正式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投资者索赔已具备明确的前置条件。
初步索赔范围:在2022年4月26日至2024年4月21日期间买入ST盛屯(600711)股票,并在2024年4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。(最终以法院裁决为准)(盛屯矿业维权入口)
索赔材料准备:
一、买卖ST盛屯(600711)股票的对账单原件
(1)对账单原件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;
(2)对账单需从第一笔买入该股票开始打印至2024年4月21日,需包含此期间内所有该股票的交易记录,并显示在2024年4月21日收盘时的持股余额。
二、投资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;
三、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;
牛彬律师声明(牛彬律师专栏)
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,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。索赔条件将根据案件进展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。
(本文由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牛彬律师供稿。牛彬律师,已执业24年,成功代理众多股票索赔案件,擅长代理证券诉讼、金融维权案件,有丰富的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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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韦子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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